足球比赛协议书(2014业余足球参赛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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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比赛安全协议书
受伤的话,要等到死球状态才能进行治疗,或者换人;发生争执的话,应该劝开,如果有人过激,可以出示黄牌以示警告,如果还有一些不应该有的动作或者语言,可以出示红牌逐出场
社会组织足球比赛的时间,中国足球协会的规定是多少时间
2014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赛宗旨是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营造足球氛围,扩大足球人口。
第二条 联赛名称为“2014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
第三条 2014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主办,华奥星空体育网、加油中国体育社区承办,赞助商协办。
第四条 各省、市的业余联赛,由当地足球协会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中国足球协会授权会员协会成立东、西、南、北四个大区赛组委会,负责四个大区赛的组织和管理;授权会员协会成立全国总决赛组委会,负责总决赛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参赛资格、报名、资格审查
第六条 参赛资格
一、运动队
运动队可由机关、学校、企业、行业、部队等单位的人员组成,也可通过自由组合以俱乐部的形式参加比赛。
二、运动员
运动员必须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报名
一、报名球队和球员需进行网络平台注册(必须通过中国足协认定的球员注册系统和赛事平台进行个人和团队的注册,所有参赛队员、球队数据全部归中国足球协会所有,注册流程见官网)。
二、球队网上报名后经当地会员协会审核注册为业余球员,当地会员协会为运动员制作注册系统统一生成的《参赛资格登记证》。
三、《参赛资格登记证》由当地会员协会在其证书上统一填写“2014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赛区”的文字内容。运动员凭此参赛资格证参加本年度的业余联赛。
四、报名运动队必须准确填报下列内容:
(一 )运动队名称;
(二) 运动员的姓名;
(三) 运动员的参赛资格登记证号码;
(四) 运动员的球衣号码。
以上内容必须准确印制在本年度各级业余队联赛的秩序册中。
五、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为一次性报名,每支运动队可报35名运动员(赛风监督员、领队、教练员、队医不包括在内)。省市赛承办协会参考本地11人制足球场平均收费标准和裁判员补助标准,根据场次数量,收取参赛球队报名费用。
六、报名运动员的年龄应为18岁以上。
七、报名运动员的球衣号码在本年度参赛过程中不得更改,如遇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八、报名运动员在本年度省市赛期间,只能代表最初报名参赛的单位或俱乐部参赛,不得再代表其它单位或俱乐部的运动队参赛。参加大区赛和总决赛各参赛球队有一次3个名额的球员转会机会,转会球员必须是本赛区的、且经过本年度赛事网上注册的运动员。
九、在中国足协注册的职业球员并报名参加2014年中国足协举办的中超、中甲、中乙的运动队和运动员,不得再报名参加2014年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
十、报名运动员必须具有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其身体健康的体检证明及赛事期间有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参赛队员已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需将材料复印件连同报名资料一并提交当地组委会。球队报名前必须同时提交由球员本人签署的赛事期间免责协议书。
十一、获得大区赛和全国总决赛参赛资格的运动队在报名时,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将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同时附上审核。如运动队变更名称,须经所属会员协会审批,并报大区赛组委会备案后方可生效。
十二、获得大区赛和全国总决赛资格的运动队,每队必须报赛风监督员1人,由所属会员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其他人员(必须为协会正式工作人员)担任,负责运动队参赛期间赛风赛纪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资格审查
一、省市赛阶段,运动员必须出具由省、市级足球协会确认的《参赛资格登记证》接受审验,否则不允许参赛。
二、大区赛阶段,运动队有3个转会名额,运动队必须出具参加省、市级联赛时的秩序册、运动员《参赛资格登记证》及身份证原件,一并交组委会审核。同时,在赛前要接受对方球队赛风监督员的审验。
三、全国总决赛阶段,运动队不得再进行人员调整。每场比赛前确定18名上场运动员名单。必须出具参加大区赛时的秩序册、运动员《参赛资格登记证》和身份证原件,交组委会审核。在赛前要接受对方球队赛风监督员的审验。
第三章 安保与保险
第九条 安保
一、参赛运动队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当地会员协会或相关政府机构有责任在各个赛事相关地点(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赛场区域、训练场及运动员驻地等)制定并执行缜密的安保措施,安保措施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相关人员:
(一) 所有参赛运动队运动员和官员;
(二) 所有竞赛官员和工作人员;
(三 )媒体人员;
(四) 赞助商及商业合作伙伴;
(五) 现场球迷和观众;
二、各参赛单位比赛主场或比赛赛区应根据《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协同当地公安机关,制定并向大区赛组委会、全国总决赛组委会提交赛区安保计划,获得审批后方可执行;
三、为保障运动员和比赛官员人身安全,各参赛单位比赛主场或比赛赛区必须进行相应的场馆流线设计,以区分观众、媒体、教练员、运动员、技术官员等各类人员的专属区域和流线,需在体育场为运动员和比赛官员提供安全的进出通道;
四、如果未对安保做出有效安排和计划,参赛单位比赛主场或比赛赛区将会受到处罚。
第十条 保险
一、大区赛组委会,全国总决赛组委会向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以及其他中国足球协会比赛官员提供其离家前往赛区与到达赛区之前时间段保险;
二、建议参赛单位或比赛赛区对举办比赛体育场相关联的风险和责任进行投保,此类保险应向受伤人员或者受损物品和财产进行合适数量赔偿;
三、各参赛单位比赛主场的风险应当由其自己承担,通过适当保险合同进行覆盖;
四、参赛单位应自行负责其运动队在联赛所有比赛中包括运动员和官员在内的保险问题(包括住院和外科手术或有比赛引发的其它相关问题,如失业等)。且参赛单位必须使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免遭此类起诉。
第四章 竞赛办法
第十一条 比赛时间
联赛分为省市赛,大区赛和全国总决赛三个阶段。
省市赛:2014年6月至9月,具体时间由各会员协会确定。
大区赛:2014年10月上旬,具体时间由大区赛组委会确定。
全国总决赛:2014年11月下旬或12月上旬,具体时间由全国总决赛组委会确定。
第十二条 比赛地点
一、省市赛的地点由各会员协会确定。
二、大区赛的地点由中国足球协会按有关程序选定。
三、总决赛的比赛地点由中国足球协会按有关程序选定。
第十三条 分区
一、大区赛分为东、西、南、北四个大区。
二、四个大区所含会员协会如下:
(一) 北区:天津、山东、沈阳、大连、吉林、长春、延边、黑龙江、河北、辽宁
(二) 东区:上海、浙江、南京、广东、厦门、福建、扬州、青岛、济宁
(三) 西区:西安、陕西、新疆、内蒙古、山西、青海、宁夏、甘肃、河南、湖北
(四) 南区:四川、重庆、成都、昆明、广西、湖南、江西、云南、柳州、武汉
第十四条 竞赛办法
一、省市赛应以周末赛为主,比赛时间根据当地气候条件自行制定,参赛球队至少16支,比赛场次不得少于32场。省市赛的冠军队有资格参加大区赛。
二、大区赛的竞赛办法由大区赛组委会确定,并报中国足协备案。大区赛的比赛场次最少不应低于15场。四个大区赛的前4名有资格参加全国总决赛。
三、全国总决赛采用赛会制。
第五章 名次决定和奖励
第十五条 名次决定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三、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一) 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二) 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三) 相互比赛进球总和多者,名次列前;
(四) 抽签优胜者,名次列前。
四、大区赛和全国总决赛阶段:
(一) 进行小组循环赛时,名次决定方式同上;
(二) 进行淘汰赛、半决赛和决赛时,如90分钟比赛结束后仍为平局,以互踢球点球的办法决定胜负。
第十六条 奖励
一、省市赛前3名颁发奖杯、证书。
二、大区赛和全国总决赛前3名的运动队颁发奖杯、证书。
三、大区赛和总决赛设立“最佳组织奖”、“最佳赛区奖”,“公平竞赛奖”;“优秀裁判”、“最佳射手”、“最佳守门员”、“最佳球员”等奖项。
四、从2015年开始,新参加乙级联赛的球队,经过准入审核,优先从2014中国足协业余联赛优胜队中产生。
五、进入2014中国足协业余联赛全国总决赛前12名球队获得下一年度中国足协杯的参赛资格。
第六章 规则与规定
第十七条 规则
执行国际足联颁布、中国足球协会审定的最新《足球竞赛规则》。
第十八条 规定
一、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最新颁布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
二、执行中国足协业余联赛组委会和大区赛组委会制定的联赛相关文件和根据联赛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它规定和通知;
三、参赛运动队必须上报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和护袜,不得穿金属底足球鞋,必须佩戴护腿板;比赛使用标准5号足球;
四、比赛上衣背后、胸前和短裤号码必须符合规则规定,凡不符合规定或无号、重号均不得上场比赛,场上队长必须佩戴袖标;
五、比赛中不得使用危险的倒地铲球动作;
六、大区赛和全国总决赛阶段的比赛,必须保证在11人制天然或人工草坪场地上进行;
七、大区赛和全国总决赛阶段的比赛,各参赛队必须为本队运动员办理比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
八、有不可抗拒原因,需要更改比赛日期,以组委会通知为准;
九、如果比赛过程遇到本规程中未涉及的其它情况,则由赛事组委会根据相关规定提出最终解决办法,最终决定参赛各方不得上诉。
第十九条 延误比赛、弃赛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或人数参加比赛的,或因参赛球队原因不能按时开赛的,视为延误比赛;延误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弃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虽未超过规定时间,但造成不良影响的。上述情形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罚款;
二、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三、扣分;
四、禁止转会;
五、其它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 罢赛
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罢赛。对于罢赛的球队将被判定0:3负于对方(实际比分高于0:3的以实际比分计)外,将给予取消注册资格并罚款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退出比赛
一、参赛球队擅自退出比赛,比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20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 同一循环时,某队弃权造成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时,与弃权球队各场比赛成绩无效;
三、某队被取消比赛资格,本次比赛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 体育场及比赛场地
一、比赛体育场应服从大区组委会和全国组委会进行的审查和提出的要求。
二、大区赛和总决赛承办地至少需提供2块符合组委会要求的比赛场地。
第二十三条 纪律保证金
参加2014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的运动队必须交纳纪律保证金,如无违规违纪处罚,在赛后10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纪律保证金的数额:省市赛1000元-5000元,大区赛、总决赛10000元。
第二十四条 红、黄牌
一、 每得一张黄牌处罚金100元,每得一张红牌处罚金200元。
二、一个赛季,同一名队员累计2张黄牌,则在第2张黄牌场次后顺延停赛一场,停赛后该队员累计黄牌数不再累计,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追加停赛。
三、一场比赛,同一名队员受罚累计2张黄牌,将被红牌罚下,并顺延停赛一场,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追加停赛。
四、一场比赛,运动员被直接出示红牌后必须立即离开比赛场地,不得回到球队替补席,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追加停赛。
五、一个赛季,同一名队员累计受罚3张红牌,该名队员将被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
第二十五条 处罚
在2014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各级赛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相应级别的赛事组委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做出处理,并报中国足球协会备案。
一、运动员、官员在赛前、赛中、比赛暂停、中场休息或赛后参与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停赛至少一年,处以罚款,并保留提交公安机关的权利。
二、弄虚作假行为。俱乐部(球队)、运动员、官员在执行中国足球协会的各项规定中,以各种非正当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 运动员:罚款、取消本赛季比赛资格、停赛至少1年;
(二) 官员:罚款、取消本赛季比赛资格、禁止从事足球比赛活动至少1年;
(三) 俱乐部(球队):罚款、取消比赛资格以及其它处罚。
第七章 联赛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组委会
一、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组委会由中国足球协会授权成立,全面负责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组委会由中国足球协会有关人员、各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负责人和相关会员协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 省市赛管理
一、省市赛由当地足球协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省、市足球协会应对省市赛组委会负责。
二、设立纪律委员会
(一) 各省、市足球协会组织业余联赛,应设立纪律委员会,并由秘书长主持该委员会工作。
(二) 省市赛纪律委员会对违规、违纪运动队和运动员的各类处罚,一经决定即可执行,同时报全国组委会备案。对取消参赛和参赛资格的运动队、运动员,应报中国足球协会备案。
三、工作规定
(一) 应严格按《2014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规程》的规定,设置联赛组织工作机构,行使工作职能并承担责任。
(二) 应确保省市赛的竞赛组织工作,达到《2014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规程》中的各项要求。
(三) 当地足协须指派专人负责业余联赛工作,同时应按时参加所属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并作为赛风监督员随队参加大区赛,负责所属运动队赛风赛纪的管理。
(四) 凡不能达到以上规定的地方足球协会,中国足球协会将根据情况给予下列处罚:
1. 通报批评;
2. 扣拨或停拨竞赛补贴经费;
3.取消该会员协会赛区资格及参加大区赛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大区赛组委会
一、中国足球协会授权所属会员协会,负责组建大区赛组委会。大区赛组委会由所属区域内会员协会及中国足球协会授权机构组成。该组委会对中国足球协会负责。
二、设立纪律委员会:
(一) 纪律委员会由随各参赛队工作的赛风监督员组成,负责大区赛组委会的会员协会秘书长担任纪律委员会主任。当纪律委员会处理的事件涉及相关会员协会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主任回避时,由其他委员投票选举代理主任主持工作。
(二) 在大区赛阶段,纪律委员会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运动队和运动员做出的处罚决定,报中国足球协会备案后即可执行。
三、工作规定
(一) 应严格按《2014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规程》的规定,设置联赛组织工作机构,行使工作职能并承担责任。
(二) 应确保本大区内的联赛的竞赛组织工作,达到《2014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规程》中的各项要求。
(三) 大区赛组委会应召开赛前准备会和赛后总结会,并在召开会议前一周,向中国足球协汇报会议的时间、地点;在会议结束后,向中国足球协会上报会议的相关资料。
(四) 在大区赛开始前一周,中国足球协会应收到大区赛组委会报送的竞赛组织工作计划、秩序册和其它相关资料。
(五) 凡不能达到以上规定的大区赛组委会,中国足球协会将根据情况给予下列处罚:
1. 通报批评;
2. 扣拨或停拨大区竞赛补贴经费;
3. 取消该会员协会的大区负责资格及参加总决赛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总决赛组委会
一、中国足球协会委托所选定总决赛地点的地方会员协会,组建2014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总决赛组委会。
二、总决赛组委会由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员协会、体育场、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中国足球协会工作人员组成。
三、组委会设主任两名,设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和副主任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比赛期间的事务。
四、设立纪律委员会
(一) 该纪律委员会由随各参赛运动队工作的赛风监督员组成。纪律委员会主任由当地会员协会秘书长担任。当纪律委员会所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或事件涉及相关运动队时,该队委员应予以回避。
(二) 该委员会在决赛阶段,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运动队和运动员所做出的处罚决定,在报中国足球协会备案后即可执行。
第三十条 赛风赛纪监督员
一、委派
获得参加大区赛和全国总决赛资格的运动队,其所属足球协会须派专人,作为该队赛风赛纪监督员随队工作。
二、职责
(一) 全面负责运动队参赛期间的纪律管理工作。
(二) 全面负责参赛运动队的赛风赛纪,并对运动队或运动员违纪行为承担必要的责任。
(三) 担任纪律委员会的工作。
(四) 负责在赛前进行对方运动队的资格审查工作。
(五) 向所属协会汇报运动队比赛成绩及赛风赛纪情况,以加强会员协会对运动队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裁判员
一、省市赛阶段的裁判员,由当地足球协会选派。
二、大区赛阶段的裁判员,由大区赛组委会选派,报中国足球协会备案。
三、全国总决赛阶段的裁判员,由中国足球协会统一选派。
第八章 联赛经营和费用
第三十二条 联赛经营
一、联赛标识
凡举办2014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的赛区,在印制秩序册时,必须印有联赛标识;同时,必须在主赛场显要位置悬挂全国组委会指定的联赛宣传品。
二、联赛商务开发
见商务开发执行手册
第三十三条 经费
一、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组委会办公经费自理。
二、大区赛组委会经费来源:
(一) 全国联赛组委会下拨的竞赛补贴经费。
(二) 比赛广告、门票、电视等经营权转让收入。
(三) 自行经营、开发的其它项目收入。
(四) 工作经费、纪律保证金、罚款均单独列帐,在大区赛组委会全体会议上公布,同时报中国足球协会备案。
三、省市赛组委会经费来源:
(一) 全国联赛组委会下拨的竞赛补贴经费。
(二) 比赛广告,自行经营、开发的其它项目收入。
(三 )参赛队的报名费。
(四) 工作经费、报名费、纪律保证金、罚款均单独列帐,并报大区业余联赛组委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运动队费用
一、全国组委会为大区赛和总决赛参赛队提供适当补贴。
二、运动队参赛费用包括:
报名费:省市赛报名费金额由当地联赛组委会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十五条 裁判员费用
一、省市赛裁判员的开支项目与标准,由省市赛区组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大区赛和总决赛裁判员费用见裁判员费用补充通知。
第三十六条 赛风赛纪监督员费用
各队赛风赛纪监督员的各种费用由所属足球协会负担。
第三十七条 大区赛和全国总决赛阶段的费用
一、获得大区赛和全国总决赛承办权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 组委会下拨的竞赛补贴经费;
(二) 比赛广告收入等费用;
(三) 自行经营、开发的其它项目。
二、大区赛和全国总决赛承办权单位应承担的费用支出见赛区执行手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中国足球协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中国足球协会另行通知。
中国足球协会
二O一四年七月一日
业余足球队名字大全
业余足球队有很多,各个地区都有各自的足球队。
最有名的应该是“中国城市足球联赛”,前身是企业杯。
深圳最有名的就是”铁狼杯“七人制足球赛。
所谓的业余和专业的区分主要是组织上的。专业足球队是以足球为专一职业,一般是以俱乐部的形式存在,球队用来盈利而球员是以踢球挣钱。而且球队的比赛是由专一部门组织的联赛或是其他名称的赛事。业余队的球员属于半专业或是球队还没有加入到法定的组织中的球队。
以下资料仅供参考:
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China Amateur Football League)是由中国足球协会和体育报业总社主办的一项全国业余足球联赛,由足协社会发展部负责(早期由联赛部、青少年和社会足球发展部负责)。原名全国足球业余(丙级)队联赛,故通称“中丙”或“丙级联赛”,2006年更名全国足球业余联赛(China Amateur Football League,简称CAL),2010年更名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 Amateur League,简称CAL)。
参赛资格:
2014年以前,参赛运动队可由机关、学校、企业、行业、部队等单位的人员组成,也可通过自由组合以俱乐部的形式参加比赛。2015年开始,参加大区赛和总决赛的球队,实行俱乐部制,必须在当地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参加中国足协杯的业余俱乐部需要在工商部门注册)。
升级制度:
赛事启动时中国足协的远景规划是在2004年构筑起中超、中甲、中乙、中丙(业余)四级竞赛体制,并在业余联赛和乙级联赛之间建立升降一体的全面衔接,故以“丙级”冠之,但此后就没有了下文,所以早期的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的优胜队伍并不能直接升入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
2014年开始,足协规定新参加中乙联赛的球队,经过准入审核,优先从2014中国足协业余联赛优胜队中产生。2015年更是明确规定,初次报名参加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的俱乐部,将从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总决赛(或大区赛)队伍中按成绩顺序优先产生。
而参加大区赛和总决赛的球队,实行俱乐部制,必须在当地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参加中国足协杯的业余俱乐部需要在工商部门注册),并提交资质证明复印材料,方能参加大区赛和总决赛。在准入条件上,为业余足球联赛与中乙联赛的衔接,铺设了通道。
赛程赛制:
赛制上,分为市级预赛,大区决赛和全国总决赛三个阶段。省、市级预赛。
首届联赛仅在全国17个重点城市展开,2003年扩大到17个重点城市以外的15个已实体化的省级会员协会指定的城市举行,2004年以后向所有省级会员协会开放。
速求单位业余足球队章程
足球队章程
第一条 球队宗旨
飓风足球队(以下简称球队)是一个非营利业余群众体育组织,其宗旨在于:热爱生活,锻炼身体,珍惜生命,友情第一,反对球场暴力;热爱足球宝贝,善待妇女儿童,寓乐于玩。
第二条 球队组成及入队方法
1、队员的加入完全自愿,18到48岁基本健康、无影响运动疾病者,无论有无足球基础皆可报名参加。能经常参与球队活动,并有条件上网与队友交流。
2、入队方法:可在网上通过本队网站论坛等声明入队意愿,即可成为队员候选,参加球队训练或比赛后,即可入队。
3、组队5次训练比赛后,选出球队委员会(以下简称队委)及队长。球队委员会及队长的职责和权利见十一条。
第三条 球队经费
1、球队经费用于购买饮料、球衣,租用场地和一些其他的队内活动。
2、经费来源为AA制,为队员交纳。每人100元。
3、经费由球队委员会管理,财务公开。
4、交纳队费为队员之应尽义务,队员应按期交纳队费。队员在履行中如有实际困难,可酌情减免。
第四条 球队活动
日常训练:球队每月安排不少于3次训练时间, 训练时间及地点由球队专人在论坛上提前三天发出训练或比赛通知。
第五条 球队正选队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
2、有权要求公开球队财务情况;
3、有权联系比赛,但须报队员集体讨论执行。
第六条 队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树立本队良好风范,遵守社会公德;
2、遵守球队章程,维护球队荣誉;
3、推荐合适的新队员;
4、认真学习足球技术,加强体能训练。
第七条 球队纪律
1、队员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参加球队活动;
2、队员均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3、准时到比赛训练场地,不得无故缺席;训练及比赛中服从集体讨论安排;
4、发扬良好的赛场作风,服从裁判,尊重对手,严于律己,宽于待人,保持高昂的斗志;
第八条 请假制度
队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不能准时参加球队活动,须提前到球队论坛的比赛通知下跟贴报到或请假,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向队委请假。未提前请假者作无故缺席处理。
第九条 违纪处理
队员如不遵守纪律或不认真履行义务,队委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规定者,予以开除队籍处分;
2、队员违反队规或未认真履行义务者,队委将视其情节轻重及违纪次数,判令其劳动补偿,如摆放球门等,情节及其恶劣者,队委将劝其退出球队。
第十条 比赛联系办法
1、由联系队员与比赛方确定初步比赛意向(比赛时间、地点、大小场、费用分担及其它事宜);
2、联系队员在BBS上向队委及全体队员汇报情况,并将对方联系人电话告知队委和队长;
3、队委根据球队情况决定是否比赛;
4、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含落实场地)由队委通知本队队员;
5、球队的比赛通知于赛前在网站及BBS上公布,一般不进行电话通知。
第十一条 队委及队长的任免和职责权利
1、球队委员会由五人组成,由全体队员推选及投票选举,要求公正宽厚、为球队及队员着想,为球队和队员服务;具体职责为:安排场地,联系比赛,购买分发饮料等,但不限于此。
2、队长分为正副队长;正队长一名,由队员选出,要求球技出色,身体硬朗,有大局观,有亲和力,有威信,能在球队的紧急关头,带领队员挺身而出。副队长两名,协助队长工作,并且在队长不在的时候,行使队长的权利和义务。
3、队委和队长的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换届选举定在每年七月底之前召开的全体队员大会上,队员大会于每年的七月底之前召开。会上由原任队委作任期总结报告,并提出下届队委和队长的候选人名单(原任队委可连任),全体队员投票选举。队委或队长任期内如有个别队委或队长因特殊原因不适合担任队委或队长职务,可提出辞呈,由其他队委讨论指派人选。
第十二条 队员考核办法
1、每季球员大会前由队委根据队员场上场下的综合表现评选本季最佳球员1名,最快进步奖、风格奖各1名,在大会上由队委表彰奖励。
2、每年队委换届前须评选本年度最佳射手、最佳运动员,于球员大会上予以表彰奖励,颁发该年度球队金靴奖、金球奖。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球队采取民主集中制, 主要决定由全体队员共同决定, 球队队委负责领导执行。
2、球队主页为公开讨论和发布的场所和发送内部通知。
3、为鼓励队员多参与球队活动, 现决定, 能否入选球队的正选阵容与队员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密切相关。
4、未尽事宜将根据球队的发展逐步完善。极性密切相关。
4、未尽事宜将根据球队的发展逐步完善。
怎样参加青岛足球城市联赛?
2010青岛市足球协会城市乙级联赛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岛市足球协会城市乙级联赛是由青岛市业余足球队参加的除青岛城市联赛外,市内最高水平的足球业余联赛,简称青岛城市乙级联赛(以下使用简称)。
第二条 青岛城市乙级联赛由青岛市足球协会主办,由青岛市足球协会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依照《青岛城市乙级联赛组织管理办法》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参赛资格、报名、参赛保证金
第四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足球队可以报名参加青岛城市乙级联赛:
一、拥有一支达到城市乙级联赛水平的足球队;
二、必须于赛前签订参赛承诺书。
第五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青岛城市乙级联赛:
一、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口或暂住证;
二、非2010年在中国足协注册的职业队员、非2010年度在青岛足协注册的青岛城市联赛队员。
第六条 青岛城市乙级联赛球队人员报名:
一、报名领队1名、主教练员1名;
二、报名运动员最多为30名(禁止外籍运动员报名),所有运动员均须符合本规程第四条的规定;
三、运动员报名号码为1至35号(报名应按照实际人数从1号连续排列),本赛季内不得更改;
四、未完成转会的运动员不得报名。
第七条 补充报名及报名变更
一、主教练员变更时,必须事先向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变更报名并随队工作。
二、如报名名额未满,运动员在第二循环比赛开始前可以补报或更换,补报或更换后运动员不得超过30名,同时累计报名的运动员不得超过35人。
三、补报及更换的运动员不得使用其他运动员已经使用过的号码,只能紧接使用过的最大号码之后连续排列。更换或补报时每名运动员应符合本规程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交纳联赛保证金
一、俱乐部在报名参加青岛城市乙级联赛的同时,须交纳联赛保证金3千元,用以承担本球队在联赛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经济责任,补偿金额不受此保证金数额限制。
二、保证金不得拖欠,未按期交纳保证金的球队,不能获得城市乙级联赛参赛资格。
三、每轮联赛后,受过经济处罚的球队必须按时交纳罚款。
四、全年联赛结束后,参赛保证金返还相关球队。
第三章 竞赛及决定名次办法
第九条 竞赛办法和赛程安排
一、城市乙级联赛以赛会制双循环的办法进行。
二、城市乙级联赛的竞赛日程由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制定。
三、因球队承担重要任务,或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有权对既定赛程做出调整或更改。
四、任何名义的其他比赛,不得冲击或更改既定的城市乙级联赛的赛程。
第十条 城市乙级联赛决定名次办法: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城市乙级联赛当年度比赛全部完成后,积分多的队名次列前;
三、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当年城市乙级联赛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当年城市乙级联赛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6、以抽签或附加赛的办法决定名次。
另:如涉及联赛冠军时,1至3项均相等的球队以附加赛的办法决定名次。
第四章 奖励与降级
第十一条 奖励
一、城市乙级联赛奖励:
(一)第一名的队获得冠军奖杯。
(二)第二名、第三名的球队各获得奖牌一枚。
二、公平竞赛奖励:在城市乙级联赛中,公平竞赛积分最高的队,获得“公平竞赛队”奖。
三、裁判员奖励:评选两名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升级
取得2010年城市乙级联赛前两名的球队获得城市联赛的候补资格,如审核达到城市联赛俱乐部标准,参加2011年青岛城市联赛。如未能达到城市联赛俱乐部标准,则不能升级。
第五章 规则与规定
第十三条 竞赛规则与有关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本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或亚洲足联的要求,制定的其他规定。
三、执行青岛市足球协会制定的《青岛市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
四、执行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制定的城市乙级联赛文件和根据城市乙级联赛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他规定和通知。
五、具体规定:
(一)城市乙级联赛实行检查《参赛资格证》制度,每场比赛之前,对所有列入球队上场名单和替补名单的运动员进行资格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运动员不能参加比赛;
(二)在每场比赛中,每队可报名上场运动员11名,替补运动员7名,可从中替换5名,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不得重新被换上场;
(三)比赛双方球队必须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服装并配带护腿板(包括上衣、短裤、球袜;守门员上衣、短裤、球袜)并经裁判员认可,主队有优先选择比赛服装颜色的权利;
(四)比赛服装的号码必须与报名表相符,不得更改、不得无号、不得贴号、不得重复;球衣与球裤号码不统一者不允许参加比赛;比赛服装号码不清者不允许参加比赛;
(五)比赛替补席每队14个坐席,替补运动员7席,俱乐部官员7席,其他人员不得入座。
(六)若比赛开始时一队只有9名队员参加比赛,另两名后来的队员不允许参加比赛,只能占用替补队员名额更换,全场比赛该队只能以9名队员完成。
(七)球队领队或主教练需出席赛前联席会,如比赛监督认为必要时可要求领队、主教练及有关工作人员同时出席联席会。在停赛期内的人员不得出席赛前联席会,由执行领队或执行教练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比赛弃权或罢赛
一、有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获得《参赛资格证》、或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该队参加了比赛。此球队此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比赛罢赛:
(一)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且未获得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批准,未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
(二)拒绝按照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三)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
(四)中途退出联赛。
三、对弃权和罢赛的处理:
(一)一方球队比赛弃权或罢赛,另一方球队以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二)双方球队比赛弃权或罢赛,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
(三)中途退出联赛,所有与赛队的比分均计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四)因球队弃权或罢赛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该部队联赛保证金中低偿,如球队中途退出联赛,则没收该队全部联赛保证金。
(五)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根据有关报告向青岛市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纪律处罚。
第十五条 对因恶劣天气及赛场秩序混乱造成的比赛中断的处理
一、因恶劣天气及赛场秩序混乱造成比赛中断,赛区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尽量恢复比赛,比赛监督应及时与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进行沟通与协商,并由比赛监督做出是否恢复比赛的决定,裁判员、双方球队应服从比赛监督的决定:
(一)如比赛不能在1小时内恢复,由比赛监督做出中断比赛的决定:
1、宣布观众退场、双方球队撤离赛场
2、由比赛监督征求各方意见后决定在24小时内的何时、何地进行补赛;
3、补赛从比赛中断时间起恢复;
(二)比赛如不能在24小时内进行补赛:
1、经比赛监督书面同意,球队、裁判员离开赛区;
2、比赛监督报告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由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3、由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如在此过程中有违纪行为,则由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根据有关报告向青岛市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有关纪律处罚。
第十六条 比赛时间
一、城市乙级联赛的比赛开球时间,由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确定,并在城市乙级联赛秩序册中公布。
二、任何球队如因特殊情况须变更比赛日程或开球时间时,应至少在赛前一个月向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提书面出申请,经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 比赛监督、裁判员
第十七条 比赛监督
比赛监督由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派遣,代表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按照《比赛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协调赛区工作,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向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裁判员
一、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由青岛市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与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共同组建的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裁判组选派。
二、裁判员参加城市乙级联赛工作,必须遵守青岛市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第七章 纪律与诉讼
第十九条 纪律委员会
城市乙级联赛中的违纪行为和事件,由青岛市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 诉讼委员会
城市乙级联赛中的诉讼案件,由青岛市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八章 城市乙级联赛费用
第二十一条 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承担下列费用
一、城市乙级联赛整体组织费用;
二、城市乙级联赛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等交通、津贴费用;
三、其他可能的费用;
四、比赛场地的租赁费用。
第九章 财务
第二十二条 赛区经费
一、城市乙级联赛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参加赛区工作的费用,由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支付。
二、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不接受球队的额外补贴,也不得向球队索取其他费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解释,未尽事宜由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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