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弊端(国家体制关于足球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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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的弊病在哪
国足到底有哪些痼疾呢?我认为,国足起码有以下三大痼疾:
一、进攻无力,缺少配合。
纵观中国对新西兰的比赛,表面上中国队占了上风。上半场前三十多分钟,下半场失球后的二十多分钟,球权基本都在中国队一方,控球率远比新西兰高,优势尽在中国队一边。但是就是打不开局面。为什么?仔细想想,中国队也不可能进球。中国队的进攻,有几次能达到对方禁区?即使到禁区边上,也一一被对方化解了。唯一在禁区里的两次,都是先下底,再传中,但运气不佳,都击中门柱或横梁,没有破门。整场比赛,看点也就这么点,其它时间,国足队员都在疲于奔命。中国队进的那一球,是乱军中取胜,说白了,就是瞎猫碰见死老鼠,开出的球正好砸在董方卓的头上,顺势一摆,球进了。
至于中国球员的表现,也都尽力了,但都是各自为阵,没一点配合。后卫拿到球后,一个大脚,拼命地朝前传,唯恐在自己后方被对方抢断;前锋呢,只好拼了命地去追,白白地消耗了体力。后卫的脚法也太臭,十有八九不能准确地传到前锋脚下,大好的机会,就这样一瞬间失去了。队员间就像一盘散沙,乱糟糟的,三条线不是离得太远就是挤在一起,没有一点章法。好几次,一个队员传出球(记不清几次、那个球员、什么时间)后,发力朝前跑,想和队友做撞墙式配合,可接球队员根本就没这个意识。可怜韩鹏,满世界追着球跑,特点一点都发挥不出来,再也没有了在鲁能的潇洒。我不懂,是球员不会呢,还是教练没要求,或是接球的球员长时间没碰球,想好好过过瘾。总之,占了上风的中国队没有一丁点配合,进攻乏力,今天踢平了新西兰,应该是很幸运的了。
中国队的表现,并不是今天偶尔为之。看看中国队世界杯预选赛二十强赛中的表现,哪一次不是如此。如此顽疾,竟没人看出?悲哀,中国足球队的悲哀,中国亿万球迷的悲哀,正如我在国足二十强赛出局时写的《中国球迷的悲哀》。
二、后卫无能,盯球不盯人。
中国队占尽场上优势,可就是先丢球了。并不是对方有多么好的技术和配合——如果是那样,我们也认了,也能体谅我们的足球水平低,体谅我们的球员,就像我们遭遇到西班牙、荷兰一样——可对方就两个人呀,一停、一吊,就摆脱了我们四个防守队员,形成单刀,直插空门,1:0 ,中国队出线希望遭受严重挑战。什么原因?无非两个:一是后卫平行站位,没有纵深防御,球员无法补位,二是后卫漏人,被对方反越位成功。我们先不说后卫平行站位(这有可能是教练特意安排)的安排有无疏漏,但后卫漏人的问题是今天先失球的罪魁祸首。我们的后卫,两眼只盯着活动的足球,全不顾身边的人,就像一只捕食的青蛙,只对活动的小目标感兴趣。看看今天球员的反应:对方球员接球后,四个防守球员眼睛都盯着接球人的脚上球,全然不顾身边只有几步远的另一个对方球员;当对方传出球时,一切都已经迟了,更可笑的是我们的防守队员竟然从相反方向转身去追。我不知道当事人李玮峰作怎样的解释,应该说,李玮峰在这场比赛中表现还不错,但就是这个失误,李玮峰难辞其咎,中国队的三分变成了一分。
我并不是要追究谁的责任,而是用此来说明中国队的痼疾。后卫漏人,现在好像成了中国队的习惯了,不管是世界杯预选赛,还是热身赛、友谊赛,包括今天的奥运小组赛,我们的失球,绝大多数都是源于后卫漏人。后卫“盯球不盯人”难道是今天世界足球的时尚?但我看意大利的“世界最坚固的防线”,好像后卫专门是盯人的。我们的国足,教练不知请了多少,德国的、英国的、南斯拉夫的、塞尔维亚的,还有中国本土的;足协也换了不少人,但好像所有的人都没有意识到“后卫漏人”问题,否则怎么到现在还没有有所改观呢?
就我们国足后卫现在的状况,接下来输球是意料中的事,小组出线是不可能的,或者说是一种奢望吧,比利时比我们强,巴西更是大人玩小孩。我们的足协官员和教练应该醒醒了吧。
三、球技粗糙,却好卖弄。
说起球技,我们当然不能和小罗、梅西比。应该承认,我们的球技水平不如欧洲、美洲、非洲的球员,甚至不如亚洲的日本、韩国。
然而,我们的球员好像并不承认这一点。何以为证?你看场上,我们的国足队员,只要拿到球,总要在脚上踢它三四下,朝前带一带、朝旁倒一倒,非得两三人上来逼抢,否则是是不传的,就好象自己的球技有多高,而别人不知道一样。
结果是,短而灵的风格没了,亚洲人特有的灵活葬送了,不知何时何地学起了英国人的长传冲吊,可惜我们不能长成英国人的个子;
结果是,创造出来的一点空档被对方补位了,机会没了;
结果是,撞墙式的配合消失了,三角短传、小范围配合不见了,队员在前、后场上疲于奔命;
结果是,对方两三人一夹击,球丢了,大家赶快去堵漏洞,进攻机会转瞬逝去了;
结果是,十一个队员一盘散沙,各自为战,没有配合,没有战术,没有章法,十一个人踢不过十个人;
结果是,力出了不少,汗流了不少,伤挨了不少,但,球还是输了,世界杯预选赛被淘汰了,奥运小组赛只存在理论上的出线了。
著名足球人张路在现场评论中不断说,一脚传球,配合配合,还举了欧洲好多例子。但中国球员好像没学过“一脚传球”,他们学的都是绝顶的足球功夫,就像电影里那样,可以用气功,把足球吸着、转着。西班牙、荷兰、意大利人,还有巴西、阿根廷人,他们没有足球功夫,没有球技,只会你传给我,我传给你,只能玩低级游戏;中国球员可是足球祖师爷的传人,继承了老祖宗蹴鞠的衣钵,不卖弄一下,何以体现“熊猫功夫”!
这就是中国足球队三大痼疾。不知什么时候能出现个真正的“医生”,医治一下这些痼疾,否则,我们这个病人就要病入膏肓了。赶快撤换那些庸医吧,也让球迷过几天舒心的日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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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的土壤上结不出好果实
中国足球的负面问题有很多很多,不用笔者说,大家也能“如数家珍”地讲上几条:黑哨、假球、球员素质差、圈内一片乌烟瘴气、一切都是为了钱等等。如果是稍微跑过足球的,对足球圈有所接触的记者同志那就更是能讲上几天几夜不带停的!既然中国足球有这么多的问题,我们为何还要期待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们的国家队还能打出好成绩呢?《真心英雄》当中唱的好“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中国足球在这个贫瘠却还不断有人拔苗助长的土地上,怎么可能结出好的果实呢?就算是有主场之利,我们可以得到一些照顾,临时多浇一点水,多上一点肥,多几个人用手护着它成长(中国足球在这种“呵护”下长势还算不错),但一旦主场之利没有了,裁判不再向着我们了,多出来的水、肥料和保护它的手都撤开了,中国足球就表现出了它原有的“弱不禁风”,在日本队如行云流水的配合以及如制导导弹般精确的定位球攻击下,立刻招架不住了。
上帝给了中国人借口
这一次上帝给了爱找借口的中国人一个很好的借口:日本队的第二个进球其实是手球,让中国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自己是冤枉的!他们赛后痛骂科威特裁判的种种不是,鄙视不敢承认自己手球的中田浩二,甚至用矿泉水瓶砸向日本球迷。但这都是无济于事的,国足主要还是输在技不如人上,客观地讲,日本队第二个球,中村俊辅罚的角球位置极佳,中国队守门员刘云飞判断失误,后点完全让给了日本队的包抄队员,与其说是中田用手打进的,还不如说是中村罚出的球砸在他身上进去的,说的夸张一点,当时就算是放一个电线杆子在那,中国队还是难逃一劫,这个球怎么都是日本队的,中国队根本抢不到,只不过中田的进球方式让人无法接受,送到嘴边的肉却不用正常的方式吃进去,这个违背“常理”的吃法让中国队很气愤,但那块肉终究还是日本队的,中国队再怎么说都是没有用的。
国足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利益分配,足协掌握足球游戏规则,掌握一切足球资源,在足球利益分配中是分第一杯羹的单位[100%只赚不亏的指标性收入]
政体不分,纵多俱乐部为什么不赚钱也要做足球,因为企业做足球项目早以形成了"中国特色足球",算一比帐,企业长年的做广告也是要不停砸钱,这是一项长期投资,并且一个城市需要有企业的支持的这种地方足球旗帜,企业通过对足球的投入也会受到地方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回报
空降部队,中国人做事有讲究,靠关系,你是不是足球苗子,把关的那位领导说了算,说你行你就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
缺乏督管,足协里的重要人物与体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是明摆着的,他们管理着中国的[体育项目足球]或者[足球体育项目],那么谁来管理他们?国家体育管理章程?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还是国家法律?情绪稳定的围观群众?打酱油的起哄刁民?
最后
足球文化,我们国家号称是足球的发明起源国,却丝毫没有文明足球的足球文化建设,从小到大,学校里众多的足球场长期不让人使用,给出的理由是为了保护草场!!~``开运动会的时候再用~~```
中国足球存在的问题?
前言
我这次研究的课题是中国足球的现状与未来。中国足球在中国人眼中似乎已经成了一个敏感话题,它承载着13亿中国人的希望,却似乎怎么也提不起精神,人们在一次次失败中关注着它,它的每一次失败都会在国内引起轩然大波,越来越多人已经对它失去信心了。对此,我们决定研究一下这个问题。虽然我们人数不多,但是怀着对中国足球的一片热忱之心,我们还是对此展开了一些研究调查,我们分别从中国联赛,球迷,球市等方面入手,采用调查,问卷,讨论等方式,希望能得到一些资料。经过一个多学期的研究调查,我们终于还是得到了一些我们想要的答案。以下便是我们的研究性学习的报告,如有语言偏激之处,请大家见谅。
过去篇
在现代足球历史上,二十世纪里,中国队给人的感觉是屈辱的一个世纪,诸多的事实也表明,确实如此!
但是,中国也曾辉煌过,世纪之初,现代足球由欧洲传入中国。“看戏要看梅兰芳,看球要看李惠堂。”这是三十年代在上海流传的一句话。在旧中国,一位体坛人物能够 和京剧大师梅兰芳的名字相提并论,确实发凡。他以顽强的拼搏,高超的球艺,赢得了“亚洲球王”称号。1976年,联邦德国一家权威性足球杂志组织的评选活动中,李惠堂与巴西的贝利,英格兰的马修斯,西班牙的斯蒂法诺,匈牙利的普斯卡士齐名,被评为“世界五大球王”。其时,中国足球在亚洲逐渐发展强大,和李惠堂一起,涌现出了第一批开天辟地式的先驱,第一次出现代表国家外战的正规球队。这是一种标志,中国足球开始起步,足球在中国成为规范化的竞赛。在1915年到1934年,中国获得了远东运动会的九连冠,并于1936年,1948年两次入围奥运会。这时,中国足球在亚洲是当之无愧的霸主。
随后的时间内,由于政治等原因,整个世界足坛都出现了一段真空,中国足球也不例外。但是中国足球发展的步伐却没有停止过。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国家队曾集体去匈牙利留学,并与1958年回国,可惜冲击1958年世界杯决赛圈失败,打击不小。或许这应该算作中国足球在整个20世纪的第一大事,它背后的深远意义,绝不仅仅是第一次整支国家队出国留学,第一次出现外籍国家队主帅这么简单。最重要的,是它为中国培养了第一批现代足球的骨干,李凤楼、陈成达、年维泗这批人,日后不但成为国家队主力,更长时期地占据中国足球的统治地位,他们自身的素质,能力,魄力在此后几十年里直接影响着中国足球的发展,主宰着中国足球的命运。而他们言传身教出的后代,无论是在当球员,当教练还是主管领导工作方面都深深带有前辈的烙印,因此,这批人成为近代中国足球的开拓者和奠基人,是我们今天所提及的真正意义上的中国足球之根源。然而,这批自我定位接近欧洲二流水平的球员所组成的国家队,第一次冲击世界杯入场券,即败在印尼队脚下,似乎是个不祥的信号,预示着此后中国足球一系列的失败。
其后的时间内,是漫长的十年“文革动乱”,在一个“政治第一”的年代,足球无疑被禁止了。改革开放之后,苏永舜率领中国队冲击1982世界杯决赛圈失败。这是中国足球长期封闭,重返国际足联后首次冲击世界杯出线权,实质上它是中国足球现代史的开端。它是中国足球与外界第一次全方位的碰撞与较量,使中国人第一意识到现代足球的残酷,初步接触到以主客场为代表的国际足坛的通行赛制。整个过程经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传遍整个中国,为中国培养出第一批看九寸黑白电视,读八分钱一份足球报的球迷群体,中国足球史上第一次出现一球牵动亿万心的热潮,球星的概念开始形成,冲出亚洲走向世界的口号,至今依然是中国足球几代人奋斗目标。此后,足球确立了中国第一运动的地位。从技术角度来看,由于对新西兰队的失败,导致中国足球开始向重硬朗,重力量,拼速度身高体能的模式转化,直至今日。
1985年5月19日,由于中国队在世界杯预选赛中主场败给了香港,失去出线权,在场球迷情绪激昂,气愤难平,无处发泄,进而演变成打砸抢的街头爆乱。从此,中国足球不再孤立地被当作体育运动,而更多地从文化角度,被当作中国社会的一个窗口。国家队主教练曾雪麟引咎辞职,不仅仅因为比赛的失败,更被当成安抚民族主义情绪,稳定社会的替罪羊。这意味着中国足球被赋予了沉重的社会使命,在这种背景下,保守风气逐渐弥漫了整个中国足坛。中国队在亚洲从极盛转向衰落,技战术风格从主动进攻演变为防守反击,逐渐向二流水平滑落。
1988年的奥运会和1990年的世界杯,中国队插肩而过,因为了两个“黑色三分钟”。进入现代足球的中国队,抓住东西亚分治,不必硬碰主要对手韩国队的历史机遇,第一次从真正意义上冲出了亚洲。但中国足球却未能把握住这次难得的机会,从而使自身有质的飞跃,因此进军奥运并未带来太多的影响。反倒是次年的世界杯预选赛所带来的冲击与反响要强烈得多,中国队两次在领先的有利形势下,两次在终场前三分钟内连失两球,痛失冲出去的历史良机。尽管又一次失败,但这种极度戏剧性的结果,使足球在中国社会受关注的程度又达到了空前的高峰。
痛定思痛,痛何如哉?中国79年开始改革,开始对外开放,但足球上与“洋教头”的“再一次亲密接触”却一直等到了90年代。1992年,谋求开拓发展的中国队将施拉普纳请来了,但是冲击1994年世界杯决赛圈又再次的失败了。施拉普纳成为第一任来华执教的国家队主帅,他在中国不到两年的短短时期,是中国足球由专业化向职业化过渡的分水岭。虽然施拉普纳率队打出亚洲杯季军的成绩,也给中国队带来足球发达地区的部份理念,但限于他自身的水平与中国的实际国情,导致中国队失败的必然结果。施拉普纳之后引发了继续引进洋教练还是仍由中国人出任国家队主帅的争论,随着中国足球与国际的接轨,这种争议已不复存在。
职业化联赛之前的格局是辽宁的一统天下,作为中国足球第一大省,辽宁建立了1984年到1993年十连冠军王朝。实际上,东北足球早在50年代已居中国前列,但直至80年代初,以李应发为代表的辽宁队,才逐渐确立了辽宁足球在中国无可撼动的霸主定位。他们以每年夺一冠的方式,建立起十连冠王朝,其中包括代表中国最高水平的全运会,全国甲级联赛,足协杯冠军称号,和迄今为止中国球队唯一所获的洲际冠军亚俱杯。甚至在今天,职业联赛七年五夺冠的大连队,仍然带有当初的影子。辽宁足球成为中国足球最大的组成部份,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中国足球的辉煌与失落。1994年,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全面启动,这意味着中国足球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职业化本意是通过建立竞争机制,从而使球员完成“要我练”到“我要练”的良性转变。结果这一无心插柳之举使足球成为一项巨大的产业。但职业联赛又衍生出的一系列新问题,如假球黑哨,球员素质不升反降等等,随着投入的增加愈演愈烈,到了不可收拾,甚至使中国足球改革不下去的程度。与此同时中国球员外战中一系列拙劣的表现,终于使中国足球自我定位在亚洲二流上。
1997年的戚务生,“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冲击世界杯力不从,所以惨败大连金洲,国人继续失望。本土教练的水平使得中国队不得不再次寄望于外教,霍顿来了。这位曾经中国国家队和国奥队的主教练,花了中国足球两年时间和若干万美金的“英国绅士”终究没有经得起“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考验。他的“平行站位”、“长传冲吊”理念没有拯救得了中国队。我们的打法没有变数和套路,结果只能那样。可惜一代那么有潜力的队员和同他们的前辈一样被写入了失败者的史册。但是,和施拉普纳一起,他们的足球思想却大大的影响了中国足球。因此,中国足球坚定不移的走起了外教之路。
也许,我们忽略了中国女足的诞生、发展和壮大,虽然从女足已经由1982年发展至今,但是女子足球在中国并不普及,仍然处在可有可无的从属地位,体制和思维方式仍然停留在专业体育时代,第一代女足球员仍然活跃在赛场上。只有在96奥运会,99世界杯上中国女足两度冲击冠军未果,屈居亚军之后,全国才掀起一定的女足热。
现状篇
2001年10月7日,中国足球第一次打进了世界杯决赛圈,这本是中国足球实现历史性飞跃的一个契机。然而,在中国队三战皆败一球未进结束了世界杯之旅后,八个月前中国足球喷薄而出的滚滚激情似乎一下子冷却并迅速降至冰点。中国足球究竟怎么啦?
我们不能忽略一个拥有球迷人数最多的国家第一次打进世界杯的意义。就像评论阿姆斯特朗第一次登陆月球一样,“他的一小步,就是人类的一大步”。无论如何,中国人的第一步已经迈了出去,它的历史意义不容否认。但正因为我们迈出了这一步,所以,我们必须把自己置身于世界足球现状及发展的坐标系统之中,对中国足球的生存现状和价值评判体系进行深刻的反思。
我们从不怀疑思想的力量,我们相信一个有能力进行不断反思的民族是有希望的。虽然中国足球目前身陷“黑屋”,但是,我们希望以自己微弱的呐喊唤醒渐趋麻木的中国足球。
每一次我们反思中国足球的时候,几乎所有的人都会说:“我们的体制不行。”中国足球现有的体制究竟有何弊端?我们如何克服这些弊端并建立起一套能推动中国足球健康良性发展的体制呢?我们认为,这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问题,是摆在中国足球面前最首要的问题,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中国足球所谓的改革不仅缺乏坚实的思想基础,而且在改革过程中也会受到不合理体制的限制和困扰。中国足协与地方足协及各职业俱乐部究竟应该是怎样的关系?被呼唤多年的职业足球联盟究竟该不该成立?只有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些问题,中国足球才能得到真正的发展。
八年前,中国第一批职业俱乐部陆续成立了,1994年,中国的甲A职业足球联赛诞生。然而,仅过了短短的八年时间,中国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已经面目全非,除了北京国安一家俱乐部坚持了八年之外,其余的二十余家俱乐部均纷纷易帜,其中有些俱乐部甚至几易其主。缺乏持续发展能力已经成为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致命伤。俱乐部为什么频繁易帜?显然,这与俱乐部生存环境和自身的造血功能有关。2001年,中国职业足球史上最大的悲剧是成立八年之久的四川全兴俱乐部因不堪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仅以3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卖,由此可见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生存环境。从目前的现状来看,中国的职业足球俱乐部更多的是依附于实力雄厚的经济体才能得以生存,我们不否认职业足球取得的成绩,但是,我们不得不反问一下:中国是否拥有了真正意义上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呢?
足球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没有人才一切都无从谈起。中国的职业球员的生存状况究竟如何呢?我们不否认中国已经拥有了一批有职业精神的球员,但是从整体来看,中国的职业球员的素质还相当低下。职业球员参与地下赌球甚至与地下赌球的庄家联手制造假球已经不是秘密了,中国职业球员嫖娼事件也经常见诸报端,至于打架斗殴就更是家常便饭,最近甚至传出了一些职业球员吸毒的丑闻。在所谓精英球员会集的中国足球队中,我们看到更多的是一群“经济怪物”,而不是职业球员。如果中国足球不能像日韩那样培养出一批像中田英寿、稻本润一、黄善洪、李荣杓那样既有非凡的足球能力又有职业精神的球员,中国足球将永远也不可能超越日韩。
1998年至2001年中国职业足球受到了“黑哨”和“假球”的疯狂袭击,在1999年的“渝沈案”之后,2001年甲B联赛的最后几轮更是连续上演了一连串触目惊心的“假球黑哨案”。浙江绿城俱乐部董事长宋卫平和广州吉利俱乐部董事长李书福甚至以不惜自曝家丑来揭露中国足球的腐败。在职业足球面临生死存亡的关头,中国足协并没有拿出足够的勇气来面对这一场战斗。尽管“黑哨”龚建平因受贿百万元人民币被拘捕,但仍有一大批“黑哨”和“假球制造者”逍遥法外。难道沸沸扬扬的“黑哨假球”案就这样结束了?腐败通常是由上到下的,腐败是一个呈链条状的完整体系,如果今天我们不敢正视和惩治中国足球的腐败,那么,腐败在不远的将来必定会死灰复燃。
自从职业联赛以来,通过聘请高水平外籍教练引进世界足球先进的技战术意识和理论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职业联赛八年来,我们究竟从洋教练那里得到了什么呢?因为没有足够的耐心,我们炒掉了一批既有先进的理论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洋教练。对一些出色的外籍教练在训练、管理和理论上的经验,我们也没有很好的总结。洋教练的价值仅仅在他执教的一段时间内得以体现。我们不否认一些出色的洋教练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了中国足球,但是,包括米卢在内的洋教练大多数是在我们的质疑中离开了中国足球。我们已经学会了“拿来主义”,但我们也仅仅知道“拿来”。
中国队兵败世界杯,对于中国队的表现,所有人都承认中国足球技不如人。现在,需要我们反思的是,为什么二十年来,我们总是技不如人?本届世界杯韩日足球出色的表现彻底地动摇了“人种论”,日本队的技战术连欧洲和南美一些球队都羡慕不已,在体能和意志上,韩日的表现更是超乎人们的想象,令欧洲球队都为之胆寒。十年前,还与韩日基本处在同一水平线上的中国为什么既无技术,又无体能呢?显然,技不如人的真正原因是我们的训练水平不高,不够刻苦所致。我们认为,韩日世界杯对中国足球作出的最大贡献是既让我们看到了差距,也给我们带来希望。但愿,再过十年,中国足球不要再拿出“技不如人”作为理由来搪塞了。
本届世界杯之后,中国足坛又掀起一股汹涌的“留洋潮”。到欧洲五大联赛接受锤炼固然是土耳其、韩国、日本、塞内加尔足球成功的因素,但是,不要忘了,土耳其有可以跟欧洲任何顶级俱乐部抗衡的加拉塔萨雷、贝西科塔斯等几家俱乐部,日本和韩国的职业俱乐部这几年基本上把持着亚俱杯和亚优杯。我们认为,中国足球的发展方向决不在于让几个人到欧洲联赛去踢球,与其到国外靠别人的施舍度日,还不如留在国内踏踏实实搞好自己的联赛。只有把基础打坚实了,球员凭借自身的实力能够顺其自然地到欧洲五大联赛效力,这才是中国足球发展的阳光大道。我们认为正是因为中国足球总在寻找捷径,而不肯踏踏实实地做好基础工作,才现实地拉大了与日韩的差距。
自职业足球联赛以来,青少年足球俱乐部如雨后春笋一样纷纷涌现。虽然不少俱乐部和民间团体动真格地抓起了青少年球员的培养,但是,从总体情况来看,青少年球员培养的力度和广度还有明显欠缺,甚至有畸形发展的迹象。由于多数俱乐部并没有从根本上重视青少年球员的培养,因此青少年球员的培养并没有吸引真正优秀的教练员,缺乏优秀教练员是中国青少年培养工作的最大难题。当然,还有不少青少年俱乐部打着培养青少年球员的旗号,干着敛财的勾当,更有甚者,一些青少年足球俱乐部为了成绩居然学会了打假球,最近辽宁青少年足球比赛中居然出现了守门员往自己球门里扔球的闹剧。如果我们青少年球员培养工作到了这种地步,中国足球必将迎来可怕的明天。
在中国足球这条“生物链”里,中国球迷不仅是相当重要的一环,而且也是最可爱的人。但是,经历了世界杯之后,对比韩日球迷,中国球迷是否也应该反思一下呢?这几年,中国球迷寻衅滋事事件屡屡发生,西安近几年的球场骚乱案更是震惊全国。我们并不苛求中国球迷对丑陋的中国足球付出太多,但是,我们相信:有什么样的球队就有什么样的球迷,有什么样的球迷也就造就什么样的球队。尽管中国足协曾一度试图与媒体成为“一家人”,但是,由于中国足协的各项工作不够公开公正,也因为媒体间的竞争过于激烈,经常出现假新闻,导致了中国足协与媒体之间长期冷战的局面。中国足协和媒体的对峙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使中国足球蒙受了一定的损失。一方面,我们认为中国足协需要以正确的姿态面对舆论的监督,另一方面,为了自身的发展,也为了中国足球,媒体也应该作出庄严的承诺。
足球暴力
足球是魅力无限的全球第一大运动,随着2002年韩日世界杯足球赛的举行,人们对足球的热情也空前高涨。不过,在人们享受足球并为之呐喊的同时,也经常看到绿茵场上的另一面:球迷骚乱、足球流氓等足球暴力以及黑哨、赌球等足球运动的衍生物层出不穷,使足球运动蒙上阴影。我国足球运动虽然起步较晚,但随着职业足球运动的兴起,足球暴力、足球黑哨等也是丑闻不断,正在从不同的方面扼杀着刚刚起步的中国足球。
足球暴力的出现不是偶然的。作为一项激情运动,足球常常引发一些人的非理智情绪,足球运动的魅力之一就是其难于预测性。球场上的运气,使球赛充满了变数。也正是这种不可预测性,使人们短时间内形成巨大的心理落差(或狂喜或狂怒)。此时,只要有一个“导火索”,狂喜或狂怒的情绪就会被激发,并通过原始的破坏行为宣泄。足球暴力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就发生的场所而言,可能是在球场内,也可能是球场外;就骚乱的方式看,可能是不同球迷之间的大规模殴斗,如1985年,发生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的海塞尔惨案,使英格兰足球流氓的恶名达到顶峰。由于英格兰利物浦球迷骚乱,赛场看台倒塌,39名尤文图斯球迷死于非命;也可能是针对公共场所的目标,建筑物、汽车等,实施放火、冲砸等破坏活动。还有可能针对特定的对象的谋杀或者侵害,以发泄自己的不满。如1994年哥伦比亚足球队员埃斯科巴,因为在1994年美国世界杯哥伦比亚队对美国队的比赛中不慎将球踢入了自家的大门,埃斯科巴回国5天后在酒吧外被一群醉汉羞辱,最终身中6枪不幸身亡。
足坛腐败同样也有其产生的土壤。现代足球不仅是一项体育运动,也是一项高度商业化的运动。公平竞争本是体育运动的应有之义,但为了达到商业目的,足球行业也充斥了商业欺诈,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受到挑战。其表现形式有:(1)收买裁判。裁判是公平竞争的象征。绿茵场上的裁判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裁判被收买,其权力必然被滥用,天平必然倾斜,近年来沸沸扬扬的“黑哨”现象渊薮就是一些俱乐部(球队)对裁判的收买;(2)收买球员。非法赌博集团与球员勾结打假球,或者一方球队收买另一方球员做“叛徒”,出工不出力或者出倒力;(3)收买球队。作为观众,自然希望看到一场真实的比赛,但一些球队不是从提高技艺着手,而是在关键场次上通过对对方球队的金钱收买达到目的,被观众斥之为“假球”事件就是其反映;
针对日益严重的足球暴力和商业欺诈,人们寻求各种对策。首先,人们想到用“家法”规范,足球行业内有诸多规范和纪律,如裁判受贿而吹“黑哨”,足协执法机关会根据情节轻重判处包括终身取消其裁判资格以及有期限取消资格等程度不同的处罚。行贿或者受贿的足球俱乐部将被罚款25万欧元,有行贿或受贿企图者也将受到处罚。行贿或者受贿的球员将会被处以3个月到两年的禁赛处罚,另外还可能被处以罚金。球员在比赛中动粗的,要对球员禁赛或者罚款,主场发生暴力混乱的,要对俱乐部处以罚款或者取消当地的主场资格;其次,“家规”之外还有国法。2001年8月,意大利议会通过了专门的反足球暴力法,包括:严禁赛场观众向赛场内投掷物品,违者将被判刑,刑期从6个月至3年;根据球场暴力事件的录像,警方在48小时内有权拘捕肇事者;擅自进入球场的观众将被判入狱6个月,或者交纳200万里拉的罚款。在英国,不论是裁判还是球员收受贿赂都是“纵比赛结果”的行为,“参与这一行为的人很可能犯下了包括‘欺诈罪’在内的多种刑事罪。如果证据确凿被法院定罪,他们会面临被监禁的处罚。”根据德国刑法,对裁判行贿者将会被判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受了贿赂而吹“黑哨”的裁判,也会根据其情节轻重被处以6个月到10年的有期徒刑。在美国,以提供或者收受不法利益或者其他方法妨害公开竞技规则或者举办、参加不正当竞技的行为,可以构成不正当公开竞技罪。再则,舆论监督。虽然法律和足总协的各项制度对于足坛的假球等丑恶行为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但是舆论监督的作用也不可低估,在很大程度上它可能比判处几个人监禁的作用还要大。
我国的体育法制尚不健全,也没有专门针对足球暴力的法律。不过,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足球流氓、足球暴力等行为完全可以纳入现行刑法的视野。例如,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绿茵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刑法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对在足球场内外起哄闹事,制造拥挤,殴打有关人员或者向有关人员抛掷脏物、阻拦比赛进行等行为,其中首要分子,可构成刑法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如果在骚乱过程中,行为人采用的手段或者造成的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实施放火烧毁公共财物者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有可能构成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抑或故意杀人罪。破坏公共财物的可能受到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追究。
相对于足球暴力而言,我国现行刑法对足球欺诈等行为尚缺乏有效的、明确的规范。《体育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一规定内容在刑法中缺乏明确的相对应的条文。例如,对于“黑哨”裁判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牟利,违背了裁判的职责,欺骗和愚弄了广大球迷,“黑哨”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这在认识上是高度一致的,但对“黑哨”的罪与非罪就有较大的争议。“有罪论”论者认为,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不能允许有某个行业或者领域能够成为法律管不到的盲区。“无罪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所以,在法律解释没有明确之前,“黑哨”裁判暂时还只能受舆论法庭和道德法庭的裁判,或由足协按行业纪律进行处罚,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在“有罪论”中,对涉嫌“黑哨”的裁判究竟构成哪种罪?也不无疑问。一种观点认为,足协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具有行业行政管理权力的社会团体,即实质上足协是国有事业性质的行业管理组织。因此,中国足协的工作人员无疑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那么受足协临时聘任充当国内足球联赛裁判的人员也就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所以其符合刑法第93条规定的犯罪主体,应以受贿罪论处。另一种观点认为,目前的足球比赛具有商业性质,对于足球裁判的受贿行为,可以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理。踢球的球员实际上就是这个企业的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在商务活动中收受他人的贿赂也应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而对于行贿的一方,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可能构成《刑法》第164条规定的,对企业公司人员行贿。
媒体对“黑哨”问题追踪和曝光和社会对此的强烈反映,说明“黑哨”构成犯罪的应然性,这多少有点像足球场的群起而攻之的激情。但法律是理性的,理论界“黑哨”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争论,反映了法律界的理性思考,也反映了法律与社会需求相矛盾。我认为,再具体的法律都是相对的,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所谓“百密一疏”,既然现行刑法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而罪刑法定原则实际上是承认和容忍刑法不完整性,这是社会对选择罪刑法定原则应付出的代价。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对“黑哨”或者其他足球欺诈行为无论以何种罪处理,都不免有牵强附会之嫌。因此,对“黑哨”等问题的讨论不应纠缠于具体案件,而应以此为契机,加快我国体育法制的完善,为发展中的足球、球市以及球员、球迷,构筑法制框架,使绿茵球场远离暴力和欺诈,人们真正享受足球的快乐。
黑哨
就在大家看过中超首轮一致感慨中超与甲A没有什么区别的时候,我们却要大声呼喊中超与甲A不同,而且是严重不同。这个不同主要是最近钱包严重鼓起来的裁判员给我们表现的。十年甲A每到联赛的最后收官阶段,裁判就成为关注的焦点似乎已经是中国足球永远不变的旋律。而中超元年却严重提前,在载入史册的第二场比赛就出现了黑哨,而且是赤裸裸的黑,加上此前十年最佳裁判陆俊连点球的个数都不记不住,我们不能不佩服裁判水平和手段在目前来看是真的进了中超。
中超首轮比赛中数次传出各种关于裁判的声音,球员、教练的表现也各有不同,有扼腕叹息的,有扶门而泣的,也有无比愤怒的,真可谓是“骂爹的,骂娘的,认为中国足球必死无疑的”应有尽有。而裁判也在瞬间成为一个城市甚至一个省份的罪人。真不容易啊,多少人想成为大众罪人还没机会呢?尤其是山东和上海的比赛,一个有争议的判罚再次将裁判推到了风口浪尖上。
中国足球的弊端是什么?
最大的弊端还是体制问题,足协权力太大,很多管理办法不利于市场化进程。
其次是俱乐部老板的约束。俱乐部追求利益无可厚非,但买球、黑哨等的产生和他们是有密切关系的,这个害了中国足球,也损害了球迷。
没有球迷的足球是可悲的,足球消费、后备人才、人气、关注度等下降和消失,使得足球市场越来越萎缩。看看现在中超转播的收视率就知道中国足球的现状了。。。。。。
中国足协制度有哪些缺陷
个人认为足协太官僚化 都只想保自己官位 没有真正去发展足球
以下文字转载自 新浪博客“郑磊,别样的生活”
协会组织及其法律规制研究——有关足协的两起案件评释
郑 磊
内容摘要:行业协会、消协等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结构中的中间一极,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但由于长期以“二政府”形态出现,使得我国难以形成真正的协会组织,这不仅违背了其存在的经济学基础,也损害了其自身的社会价值。协会组织的效率和公正性,是关乎其能否担负起“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下的社会责任的两个重要因素,我们通过借助经济学的市场微观结构模型,在分析中引入厂商中间层体理论进行研究,使得这些问题有了新的解决可能。同时,在立法上界定好协会组织,明确其权责和作用,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亦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协会组织 社会中间层主体 权利来源 竞争 法律规制
一、引言:两则案例引出的思考
案例一:足球裁判龚建平因“黑哨事件”,2002年4月9日被北京宣武区检察院正式批捕,最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案例二:2004年10月2日,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罢赛事件”,引发了人们对协会组织等社会中间层体的又一次论争。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二条规定:中国足协是唯一的、全国足球专项体育社团法人。但由于其同时又是国家体育局下属的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名称不同,但实际为一个组织机构。正是这种“亦官亦民”的制度缺陷,使得足协成了一个矛盾体:市场性与权力性的结合。
“龚建平黑哨案”被认为是中国首例关于协会组织主体性质认定的案件。该案最终判处龚建平受贿罪,从司法实践上间接认可了足协的事业法人地位,这一点仍值得商榷。但其也凸现了一个法律问题:足协性质的认定。是属于社团法人呢,抑或是事业法人?协会组织工作人员受贿应适用受贿罪,还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其实事业和社团法人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事业法人,是指为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事业单位是官办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没有权力去发起和接收事业单位,这是事业单位的一种最基本的官办属性。而社团法人的民办性、政府限制和非营利性是其三个基本特征。从这点看,这个判决是有争议的。
“中超罢赛事件”是成立职业联赛以来的首例,它不仅从法律层面让我们看到了协会组织定性不清的尴尬,而且从制度层面、经济层面让我们感到了制度设计的缺陷和资本博弈的暗流涌动,“这是一次资本革命”,是坊间给它的定性。足协的双重身份,使其在代表成员利益的组织和管理机构的博弈处于缺失状态,使得会员完全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当其背弃了成立组织的初衷时,会员就该把它轰下台,因为它使原本的不均衡彻底的倾向了一方,这就是社会契约理论告诉我们的真理。从制度经济学上讲,协会组织作为一种社会中间层主体是基于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需求出现的,它在这个缺失的中间地带找到了存在的理由和生长的土壤。随着政府和市场的同步扩大,这个中间层也在不断扩展。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体系已逐步由“小政府——大社会”双层结构过渡到了“政府——社会中间层主体——市场”的三层结构,引发了我们对国家治理结构的重新审视。
针对上述两案涉及的一些协会组织的基本理论,下面我们拟对协会组织的概念与性质、主体理论及法律规制作一些法学、经济学上的探究,不当之处请学术界和实务界专家老师赐教。
二、协会组织性质之辨
(一)协会组织的概念界定
现代社会不能缺少“第三部门”(third sector)这个概念是美国学者(Levitt.T)1973年首次提出的,随后又有学者把经济学上的厂商中间层主体理论引入了法学和商学研究之中,使得学界对协会组织的称谓很不统一,像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中间层主体等。甚至有些论著将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组织(NCO)、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组织、民营非营利组织等也混为一谈。我们这里研究的协会组织只是社会团体下的一个子概念。社会团体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罗马共和国末期,法学进步,始承认国家和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人格,与其成员相分立,是为社团的起源,是区别于财团的一个概念。所谓社团(universitatis personarum),以自然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民事主体,是以共同利益为目的,由多数人组成的集合体,它能独立作为权利义务主体。协会组织是社会团体的一个类型。
协会组织是基于不分配约束理论而由多数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以共同利益为目的,固定的充当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社会团体。它不仅包括行业协会、互助会、消协等,还包括工会这一个特殊形态,但不包括政治性社团或政党。
所谓的不分配约束是指协会组织不向它的任何控制人来分配它的净利润,即它的边际成本为0。所谓的控制人是指这个机构的创始者、信托、管理人员以及任何会员。社会中间层主体是建立在假设社会存在“政府—社会中间层主体—市场”的模型上的。行业协会是指某一行业的同类从业者自发组成的社会团体,它们实行民主选举,资金自筹,政府不介入运作,完全民营自助。如证券业协会,在西方国家,有些甚至不设证监会一类的行政机关,完全交给协会,证券业协会真正起到了中间层主体的作用,分担了部分行政职能。互助会是基于行业协会的原始作用而结成的一种信息共享、资源分配、互帮互助的防范风险组织。如我国农村存在的互贷资金、股份运作的新型合作社等。
工会是协会组织的一个特例。在许多国家,工人的自愿结社刚刚获得合法地位。而在西方福利国家,工会已由过去的“维权中心”,发展成为特别垄断和滥用权力的特例。我们的协会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工会的发展,对协会组织的发展趋势研究很有助益。
(二)有关协会组织性质争论的评述
我国目前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从立法上认定了协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学者中间有的认为这种说法不科学,应为公益性;有的认为是非政府性;有的认为是非盈利性……学界的争论很多,我们在这里重点分析以下两个观点:
认为是非政府性。这是基于“政府—民间”的二元划分而作的一种协会组织性质认定。特别是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局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局之后,主流认为:民间组织正式得到官方认可,取得了官方的合法性。但这种说法也有不足之处,我们对主体的分类是基于“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分法,而对性质认定采用“政府—民间”的二分法,这样使得协会组织的民间性或者说市场性一面表现出来了,但却牺牲了权利性一面,导致协会组织的行政合法性变得模糊。
认为是非盈利性。这里就是一个“营”和“盈”之争。关于这个争论,世行的张春霖有一段非常精彩的评析:“现在的政策文件中,非营利机构的“营”用的是经营的“营”,而不是盈余的“盈”。就是说非营利性机构不是设有盈余的机构,非营利性机构是有利润的,只是不分配这些利润。然而,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缺失,所以造成了产权不明(如足协),损害了协会的公信力,追根溯源问题出在定性不明。
三、协会组织之沿革
协会组织的存在由来以久,但其在中西方发育的路径却有所不同。通说认为西方的协会组织最早产生于教会,而中国的协会组织起源于家庭。对于协会组织在我国的产生,有些学者认为春秋战国就有了,也有的学者认为汉代才有。经济史学的研究表明:唐代就有了协会组织的雏形,到了南宋时期行会组织的发展已经有了很重要的地位。尽管当时称谓不一,但会馆、公所等都具有一定的自律性、协调交易和扶贫济世的职能。清末出台了《商会简明章程》,表明当时的清政府对协会组织的态度是劝办和鼓励的。特别是到了北洋政府时期,颁布了《商会法》、《商同业法》、《工会规则》等,大大促进了商会等协会组织的发展。据统计,1912年全国共有大小商会5000多家。国民党政府时期也先后颁布了《工商同业工会法》、《商会法》、《商会法实施细则》等有关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当时,对于协会组织基本上以自愿筹办为主,但到了后期就出现了“逾期不加入同业工会的企业将受政府的直接制裁”的强制规定。解放后,由于计划经济体制,政府一竿子插到底,这就造成了政府扩大的速度超过了市场的扩张,协会组织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协会组织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江浙一带,民间自发的商会、行业协会蓬勃兴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有14.2万家,民办非企业组织有12.4万家,基金会0.4万家。
关于组织的产生,西方学术界有四种流行的理论,基本上都是从经济学、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的,它们分别是: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理论、合约失灵理论、供给理论和志愿失灵。这些理论中尤以市场失灵/政府失败理论为我们所熟知。这里,我们将采用综合的方法对协会组织的理论基础加以分析。
1、从哲学角度看。市场和政府是有缝隙的,任何两个存在之间不可能没有关联,并且这个联系还是客观的。客观存在的联系是要有一个客观存在的实体来代位的,而“市场无形的手”和“政府刚性的手”之间需要一只有形的手、柔性的手,进可实现间接规制,退可实现缓压保稳,协会组织正是应合这一需求而生的。
2、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失败理论为协会组织的产生创造了空隙,而交易成本理论则解释了其出现的可能。中间层理论的基本假说是:协会组织的存在是因为它有比个体直接同市场和政府直接交易更能增进交易的净利益。由于其边际成本是0,入会者是没有负利益的。这样,市场就会出现一个博弈:入会/不入会。加入协会组织产生了一个帕累托最优;不入会,则形成一个纳什均衡,每个人都会付出均衡的代价。于是,人们在决策时就会选择入会,以一个组织体成员出现,这样当交易的中间化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时,经由中间层的交易就可以发生,协会组织就可以存在并且发展的很好。用一个简单的模型就是:假设有5个消费者和厂商发生了纠纷,每个消费者要诉讼,成本是100元,可得利益为200元,则其正利益为5*200—5*100=500元;如果其选择委托团体代理诉讼,则其正利益就转化为5*200—1*100=900元。通过这个诉讼的例子,在假设了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无论法律是如何配置初始权利的,都可以达成最有效、最便于控制成本的方法。当来自于中间层的交换利益超过直接交换的收益时,协会组织就形成了。
3、从法理学角度看,协会组织产生的最初是一种“恶”,其产生的最初动力是规避法律。为了逃税,而把遗产转化为基金,促成了基金会的最初产生。协会组织在形成后,其具有消极和积极两方面影响。所以在西方国家早期人们是不太重视协会组织的积极作用的,后来才慢慢改变了这一偏见。协会组织的自然垄断,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以及无效率、损害公正等都需要予以调整。
4、从社会学角度看,协会组织的存在一直可追溯到文化上:人类的天生的群体性、利他主义和合作精神。人的社会性,使得组织这种架构天生地成为了社会的一种常态。这种社群主义,反映在制度的设计和秩序的形成上的一个例子就是社会团体的结成。
协会组织作为社会中间层主体,其优势表现为无外部性或较小的外部性,这是政府无法比拟的。此外,协会组织的功用还表现在如降低交易成本、减少搜寻成本、减少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减轻逆选择的影响,协调交易、担保质量、减少个体监督成本、避免搭便车现象等等。我们还可以从社会学上社会连带理论、社会性理论等角度加以分析,各种论著中关于这一部分论述较多,不再赘述。
四、必须阐明的几个问题
(一)协会组织与竞争
协会组织竞争理论被认为是协会组织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之源泉。协会组织作为一种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公益性是有限度的。会员只是社会整体的一部分甚至是一大部分,所以其设立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证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而是为了维持特定多数主体的利益。正如美国学者Pellman所言:社会团体在先天上即具有反托拉斯法的“爆发力”。由于协会组织的行为天然地接近于联合行为,其他就必然内在地隐含着限制竞争的可能性。“通过合作和组织去获得某些结果的努力,乃是竞争之一部分。” 因此,基于市场的有限理性,而以特定利益为基础的协会组织意味着信奉特定目标并且采用某些特定方法,如通过行业标准、价格联盟、专利联合等。因此,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协会组织在内部治理结构上既可能促进竞争又可能达致垄断,从而损害协会组织的公正和效率。因此,垄断和竞争不是一组相反对的概念,垄断只是竞争的应有之义。对协会组织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在国外立中十分常见,特别是在一些国家的反对限制竞争、反垄断立法中。如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就有类似的规定:经济联合会等协会组织可以为其领域制定竞争规制,但必须向卡特尔当局提出承认规则的申请。
(二)协会组织的权利来源理论
我国宪法中并没有关于协会组织权利的直接规定,只能适用当然解释。在《证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仲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作了一些授权,这些可以看作是其权利来源的法律基础。如《证券法》第162、163、16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享有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等职责。《仲裁法》将国内仲裁机构从行政机关中分离出来,明确中国仲裁协会是中国的仲裁管理机构等。但这些都是零散地规定在不同法律中,只是很少一部分,大部分协会处于无法可依状态。
有关协会组织权利来源,有几种学说假设:自然权利说、契约说、代理说、宪法权利说、公共信托说、代表说等。自然权利说认为协会组织自身形成即具有某种权利,而无需法律授权和委托,它肯定人是理性的,协会组织天然地成为权利义务的载体。契约说是合约理论在法学上的延伸,认为人们有对协会组织的需求,就必然要解决协会组织出现的问题。协会需要组建者和加入者人人拿出一些资源,使个人权利受限。代理理论是委托—代理关系下产生的一种分析会员与协会组织关系的二元模型,它强调的协会组织的授权性,这一点不同于代表说。代表说是建立在协会组织的人合性上的,强调了其主体独立资格,突出了组织性。宪法权利说认为权利来源于宪法的应有之义,作为存在的社会中间层主体,其理应有宪法为其分配的权利和资源,是宪法设计下的国家治理结构的一环。公共信托说是基于公共信托理论,它有利于解决协会组织的司法主体资格。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比较典型的是将于2005年3月1日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其中规定著作权协会的权利来源有:(一)会员的授权(二)与海外同类协会签署的相互代表协议(三)国家版权局授权,基本上是一个委托—代理的观点。我个人也认为这是一种代理权,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和会员授权而产生的。
(三)协会组织发展的必然逻辑
1、协会组织形成的前提条件。协会组织的存在比社会个体之间、社会个体与政府之间的直接交易更能增进交易的净利益。当利益为正时,机会就回偏向协会组织,则搜寻成本就可以下降,人们就会选择通过协会组织实现叫或者利用协会组织的团体资源。
2、协会组织存在的基本条件。自由秩序和增进社会福利是协会存在的两个基础。首先,社会土壤必然要适合协会组织的产生、生长。在一个自由秩序的社会治理结构内,协会组织遵循文化的进化而存在。一旦秩序被破坏,要么政府太强,计划经济状态下的协会组织沦为政府的婢女;要么市场过于强大,协会组织失其行政合法性而凸现消极作用。其次,即使在自由秩序状态下,协会组织的存在也必须改善了市场均衡时的社会福利。因为帕托累更优是没有效率的,这会为某些人主张政府干预留下空间。一旦协会组织不能解决好效率和公正性,具体是公共财货、外部性、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这四个问题,就会导致出现协会的公益性受损,出现负外部性,协会组织为垄断行为且滥用权力,不能缓解信息偏在造成的不公正,而丧失存在的土壤。
3、协会组织作用的必要条件。一是真正的结社自由,二是任何的强制支持或反对协会组织都是非法的。协会组织制度,终极上是个宪政问题,因为它是有关国家治理结构的权力配置和制度设计的理论。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上的结社指的是特定的多数人形成具有共同目的持续性的结合体的活动。但我国目前对结社规范主要依据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由于《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因此不适用于规范新的政治团体的成文,这是结社权的一个例外。设定第二个条件,旨在最大化的消除政府对协会组织的影响。强制支持和反对都是对协会组织的限制。破坏协会组织的自愿性,就是弱化协会作用。因此,协会组织作为“独立主体”发挥作用的最大障碍就是:政府的介入。
五、协会组织的法律规制
协会组织的产生,是一种对过渡干预的回应,通过创建一个“受规制的自治”,站在一个介入形式法和实质法之间的中间立场,将法律规制由直接规制转变为间接规制,通过社会自身的自律性和自我运作来解决问题。然而,由于法律规制方面研究和立法的滞后,我们目前仅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少数位阶较低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关方面立法处于严重缺失状态。目前的协会组织从现实层面讲,存在着定位不科学,用“服务于会员、服务于市场、服务于政府”的政治口号来为协会组织定位,被形象地称为“二政府”,削弱了自身的存在价值。从法律层面讲,权利无依据。从行政层面讲,必须有“挂靠单位”,缺乏行政合法性。协会组织的法律定位、社会定位、组织机构、运行机制等统领性的规范处于缺失等情势,使得我们在协会组织立法方面举步维艰。欣喜的是,目前政府已经意识到协会组织在市场经济中的主要作用,经济学家、法学家们已渐次展开了相关的研究,人们对协会组织的认识也日渐清晰。
(一)界定协会组织的概念和性质
协会组织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必须予以明确。鉴于我国目前只有《社会登记管理条例》等少数几件法律法规对社会团体、基金会作了若干规定,对于行业协会、商会等并没有明确的法定概念,这就造成了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民间组织等概念与行会组织的概念的混同。同时,由于立法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协会组织主体的定性困难。是社团法人,还是事业单位法人?因此,在起草协会组织相关法律时,应在《协会组织法》,《行业协会法》等法律中明确其概念和性质,使其诉讼资格、产权主体得以清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明确协会组织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鉴于我国只在少数法律中规定了协会组织的职能,使得大部分社团处于“非法社团”的尴尬境地。因为,在协会组织的模型中必须解决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法律合法性三个问题,而法律合法性是核心所在。由于不同行业协会组织的职能可能不同。所以可采在《协会组织法》中规定基本权利和基本原则,在各单行法中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的立法模式。如可在《协会组织法》中规定协会组织有监督权、独立评判权、教育权等基本权利以及公正原则、效率原则等,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业协会法》、《商会法》等中作具体规定。
(三)规范协会的设立和解散程序
我国现在实行登记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要求协会组织必须有挂靠单位,这就客观上造成了对协会组织的限制,损害了公民结社自由的宪法权利。同时,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这种“独家授权”,使得工商联等许多协会组建“大户”无法取得社会团体主管资格。2002年的资源显示:工商联组建的各类行业协会组织有3000多家,但获各地民政部门批准的仅有500多家。因此,立法上应才形式主义,取消需要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仅实行登记制。同时,对解散以后的清算组、公开报告制度、撤消与申请注销等予以规定。
(四) 完善协会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
由于没有立法的指导性规定,我国的协会组织在人员组成、组织机构设置、权利义务、产权、解散程序等方面存在着空白,实践中造成大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两块牌子一人套马,解散不规范,会计清算混乱,产权不明等,使协会组织的公信力因内耗而受损。协会组织是社团法人的一类,而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是指行会、教会、商会和自由城市等。因此,立法中引入协会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是题中应有之义。可以采用“分类+其它”的模式《协会组织法》中,分章对消协、行业协会、工会等各大类协会组织的理事会、议事规则、财务会计制度等予以规定。
(五)解决协会组织的司法障碍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我国目前缺乏公益诉讼制度,致使协会组织能不能作为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也无法可依;协会组织能否代当事人提起诉讼?协会组织裁决的效力问题;协会组织的司法豁免问题等等都缺乏相关规定。如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是否使用除外制度。有些国家就规定:行业协会必须提出其限制竞争的正当理由,方可获得豁免。这些条款都可以在《协会组织法》中作原则性的规定,并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单行法中加以具体规定。同时,由于我国协会组织会计审查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部分协会管理很是混乱,极易滋生腐败,往往在谁来承担、承担什么、怎么承担法律责任这三个基本问题“踢皮球”。在程序问题上,可参照《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同时在具体法律中作个别规定。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认为,协会组织法应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调整协会组织的设立、权利义务、治理结构、解散程序等社会关系的总称。是以《协会组织法》为中心,以《行业协会法》、《商会法》、《工会法》等单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法律上有关协会组织的规定为补充而形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本文写作得到了沈开举老师和王红建的亲切指导,这里深表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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