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协定书概念(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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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有哪些区别

《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是两个平行的条约,相互独立,有各自的成员,但成员有重叠。《马德里议定书》的签订旨在将一些改进措施引入马德里体系,以弥补《马德里协定》的一些缺陷,从而吸引更多的国家或组织加入。两个条约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议定书》,申请人可以依据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提交国际注册商标申请,根据《协定》,只能依据基础注册提交国际注册商标申请;

(2)根据《议定书》,缔约方主管局的驳回期限可以是12个月,也可以通过声明延长到18个月,根据《协定》,驳回期限只能是12个月;

谁能给我发一个《马德里公约》的内容?

马德里协定(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第7号令公布,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是1891年由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国按照巴黎公约成员国有权在不与公约抵触的前提下,进一步缔结的有关商标保护的协定。它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的国际保护的补充。该协定的参加者必须是《巴黎公约》成员国。该协定缔结后,先后修订了6次,因此也有6种文本。最近一次的文本为1991年的华盛顿文本。该协定对商标的国际注册、国际注册的效力和有效期以及国际注册与国内注册之间的关系作了具体规定。 其主要内容是:

(1)商标所有人必须是《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之一的国民 ,或是在某成员国有居所或没有从事实际商业活动的营业所的人,同时在其所属国办理了商标注册后,就可通过本国商标管理部门或代理组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提交申请国际注册。国际局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即予公告,并通知要求保护的缔约国。一年之内,有关缔约国未表示拒绝,即视为该商标在该国核准注册。

(2)国际局注册的商标在任何国家生效后,保护期均为20年。期满后可以请求续展,每次续展期也为20年。

(3)商标所有人从获得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属国保护权利范围发生变化,该商标的国际保护也应予以变化。5年之后,由国际注册转变成各国国内的注册才具有独立性。

究竟什么是马德里体系

马德里体系是一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它受两个条约约束:1891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1989年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后者的订立是为了使马德里体系更加灵活,更能适应某些未能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的国内立法。

另外,马德里议定书对实行区域性商标注册体系的政府间组织成员敞开大门。这两个条约并行、独立却得以共同操作,其共同实施细则于1996年生效。

两条约的目标是为商标所有人简化行政程序,使其能在最短时间内以最低成本在所需国家里获得商标保护。

这就是马德里体系的目的所在。目前有成员国92个。

马德里条约的介绍

马德里条约由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亚美尼亚等53个成员国共同缔结而成。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简称。内容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1892年7月生效。马德里协定自生效以来共修改过多次,和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总数为56个国家;《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总数为66个国家

发布于 2022-08-11 11: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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